为全面落实评建工作责任制,扎实有效、有序、高质量地推进评建工作,增强全院教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,杜绝工作失职、延误、失误现象的发生,保证全面完成我院评建工作任务,实现评建目标,根据学院评建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系部、处室及全体教职员工。
二、党委书记、院长是学院评建工作第一责任人,对学院评建工作负总责;主管领导对其主管部门的评建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。各系部、处室负责人是本部门评建工作第一责任人,对本部门评建工作负总责;各系部、处室教师、干部及工作人员是评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。
三、评建工作纪律
(一)在评建工作中,系部、处室服从学院评建工作领导小组及评建办公室的安排和指挥,教职员工服从所在系部、处室的安排和指挥。
(二)各系部、处室应组织本部门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评估文件,吃透精神,准确把握评估要求,详细准备各种评估材料和佐证资料。
(三)各系部、处室要切实按照学院评建工作方案的要求把工作任务层层分解,提出要求,做到任务具体、标准规范、时限明确、责任到人。严格执行谁负责、谁建设、谁整理材料、谁解释的直线推进模式。
(四)所有人员要改善工作作风,提高工作效率,理清工作思路,明确工作职责,卓有成效地完成评建任务。
(五)学院评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建工作进行督查,对问题及时通报,并提出限时整改要求。
四、责任追究办法
(一)责任追究的方式
1.通报批评;
2.诫勉谈话;
3.组织处理(停职检查、调离、降职、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免职)或政纪处分(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、开除);
4.经济处理:根据情节减发或停发绩效工资。
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,适用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,可单独或合并使用责任追究方式。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情节分别给予主管领导、系部、处室或其负责人、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理。
1.对评建工作安排部署不及时,影响工作进展的;
2.措施不力,造成部门评建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的;
3.未按要求完成评建任务,出现差错的;
4.其他需要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理的。
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情节分别给予主管领导、系部、处室或其负责人、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或经济处理。
1.纪律松懈,玩忽职守,造成工作失误和事故的;
2.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未落实,责任不到位,造成一定损失的;
3.对师生教育不力,造成负面影响的;
4.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,同一问题督办一次未整改到位的;
5.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的;
6.评建工作不达标,未通过学院自查的;
7.其他需要诫勉谈话或经济处理的。
(四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情节分别给予主管领导、系部、处室或其负责人、直接责任人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理。
1.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,对安排的评建工作任务不落实的;
2.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失误或过错,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;
3.同一问题督办两次未整改到位的;
4.敷衍塞责、推诿扯皮,贻误评建工作的;
5.工作不达标,直接影响评建通过的;
6.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,或故意隐瞒问题,影响决策造成失误的;
7.专家在材料审查、教学活动、学生活动、深度访谈等评估过程中,扣分较多,对学院评估产生严重影响的;
8.其他需要作出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的。
五、附则
(一)责任追究的结果作为部门或个人年终考核、岗位聘任、晋职晋级、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。
(二)实施责任追究,在认真核查事实的基础上,明确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,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、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。
(三)责任认定以学院评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意见、学院评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结果、评估专家反馈意见等为依据。学院纪检及组织人事部门分别对落实责任追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,并负责有关调查处理工作。
(四)被追究责任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向学院评建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或向学院纪检部门提出申诉,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。
六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2011年4月11日